由于利用安裝在出租車上的LED電子顯示屏發布廣告存在受眾范圍較廣、信息量大、成本低等優點,這種廣告發布形式受到越來越多的廣告業主歡迎。工商部門作為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如何監管上述廣告發布行為?是辦理廣告登記手續還是備案手續?本文著重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一、是否無需登記?
《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領取《戶外廣告登記證》……(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第二條指出:“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廣告。”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出租車車身表面或車頂所發布的廣告屬于戶外廣告,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而出租車座椅廣告、視頻廣告和車內張貼廣告不屬于戶外廣告登記范疇,不需要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區等場所內,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發布廣告的,廣告發布者應當將廣告內容在發布之前報所在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備案。”《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在本單位的登記注冊地址及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設置的,對本單位的名稱、標志進行宣傳的自設性戶外廣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戶外廣告登記。”LED電子顯示屏廣告,往往是廣告公司和出租車公司商定,由出租車公司提供車輛,廣告公司提供設備和廣告信息,發布商業廣告進而謀取商業利益。綜上所述,此種廣告屬于須向工商機關進行戶外廣告登記的范疇。
二、備案還是登記?
筆者認為應當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而不僅僅是備案。理由如下。
一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等發布的廣告。” 出租車作為戶外的一種流動設施,也是發布商業廣告的載體之一,因此在出租車上發布廣告屬于戶外廣告的范疇。
二是廣告受眾范圍和車內廣告不同。出租車利用LED電子顯示屏發布的廣告受眾范圍主要是車外人群,而不是固定的車內人群。需要備案的出租車內的座椅廣告等的受眾范圍僅僅是車內乘客,受眾范圍較小。
三是出租車上的LED電子顯示屏是一種移動式電子顯示屏,它與固定式電子顯示屏廣告的制作、發布功能類似,區別只是出租車是流動式的,而固定式的LED電子顯示屏廣告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是需要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的。
四是從監管與被監管的角度看。辦理備案手續的廣告沒有具體的罰則,工商機關只能督促當事人整改;而沒有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的當事人擅自發布戶外廣告,依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限期補辦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登記手續的,責令停止發布。”廣告業主作為“經濟人”,追逐經濟利益是其本性,如果僅僅要求其辦理備案手續而沒有強有力的監督手段和自律措施,那么備案手續的辦理將逐步流于形式,更不利于工商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管職責,強化對虛假違法廣告的監管。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工商機關將出租車上利用LED顯示屏發布廣告行為納入戶外廣告登記范圍,依法履行職責,從出租車公司和廣告經營者角度思考,找準切入點,加大對這種新型戶外廣告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虛假違法廣告發布行為。